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住房;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