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破坏农村环境卫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