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定位放线和用地、规划实施情况核实的;(四)对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