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符合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留乡村风貌,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化。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