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村民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奖励、补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