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与监管第二十九条有效村民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奖励、补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