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与监管第二十五条有效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