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住房竣工后,村民应当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住房用地、规划实施等情况进行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意见;核实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意见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持建设住房的批准文件和用地、规划实施核实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异地新建住房的,应当一并办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