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予以劝阻、拒绝。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