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村民建设住房,尽量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落实耕地补充措施。

禁止以任何名义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禁止以任何名义买卖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住房。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