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专业或者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配备扑火器材,随时准备扑火。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