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森林防火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按辖区内的林业用地面积拨付森林防火经费,每年每亩不少于一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