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市或者县城的风道。在风道内不得新建高于二十米的建筑。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