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九条有效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村庄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其中,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已经公开的村庄规划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