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本地地形地貌、人文习俗、山水田园分布等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布局、乡村风貌、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逐步推进农村小区、中心村等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