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住房:

(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区域;

(四)文物保护范围及控制区、历史文化名镇(村)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管控区域;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六)需修复的有土壤污染或者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住房建设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