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十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住房:(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区域;(四)文物保护范围及控制区、历史文化名镇(村)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管控区域;(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六)需修复的有土壤污染或者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区域;(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住房建设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