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拆除原有住房,违反一户一宅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原有住房;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同时注销;逾期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组织拆除。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