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定位放线、核实竣工现场的;

(四)对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房行为报告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