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宅基地可以依法转让:(一)宅基地已经依法登记;(二)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三)土地属村集体所有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