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承诺拆除原有住房的,承诺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实,再出具核实证明。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