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及时制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督促消除住房安全隐患。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