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建设住房的村民与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质量安全要求、保修期限等内容。

建设住房的村民、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支持新建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

支持和鼓励建设住房的村民、建筑工匠购买雇主责任险。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