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定位放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现场定位放线,核定用地位置和面积。

未经定位放线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