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三)原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四)申请的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