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设住房:

(一)农村无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或者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三)具备分户取得宅基地条件的;

(四)向集中居住区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有两个以上子女,且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通过分户另外申请取得宅基地,但是其中一个子女必须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