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设住房:(一)农村无住房的;(二)现有住房属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或者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三)具备分户取得宅基地条件的;(四)向集中居住区搬迁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有两个以上子女,且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通过分户另外申请取得宅基地,但是其中一个子女必须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