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先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

(三)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

(四)异地新建房屋的,应当提交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