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农村村民在给水排水、电力电气、燃气等公用设施附近建设住房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保持安全间距。确需在山体附近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进行安全评估,采取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