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村民在给水排水、电力电气、燃气等公用设施附近建设住房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保持安全间距。确需在山体附近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进行安全评估,采取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