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网站、办公场所、村级服务窗口公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免费建筑设计图以及年度用地计划等。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