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在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革命旧址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应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第四类革命旧址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应违法行为的,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