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工作。已经被认定或者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和历史建筑的革命旧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