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工作。

已经被认定或者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和历史建筑的革命旧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