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