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五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设立志愿服务基金,用于下列事项:㈠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㈡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㈢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㈣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捐赠。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