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一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资助,政府财政适当支持以及其他合法性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作为单位预算支出予以保障。鼓励其他组织安排经费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