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资助,政府财政适当支持以及其他合法性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作为单位预算支出予以保障。鼓励其他组织安排经费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