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统一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信用记载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间、评价等信息进行记录,并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