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等领域有效结合,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作,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