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㈠制定并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㈡招募、登记、管理、激励志愿者;

㈢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本组织的资金、物资;

㈣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㈤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时长,并根据志愿者的请求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合作和交流;

㈦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安全等方面的必要保障;

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