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有效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