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㈠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㈡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管理;

㈢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㈣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㈤保守在志愿服务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㈥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㈦法律、法规以及所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