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㈠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㈡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管理;㈢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㈣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个人隐私;㈤保守在志愿服务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㈥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㈦法律、法规以及所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