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