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