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害垃圾应当集中存放至各区指定的有害垃圾暂存点或者收集站,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