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设置指引,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分类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市、区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