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