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