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住建、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林草、财政、市场监管、教育、商务、卫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基层供水用水管理单位、用水户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