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耗水服务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未采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工艺、未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