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源而未使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减其用水指标。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