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制水损耗高于国家标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