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