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